金融
支付机构与电子货币机构
依据第 6493 号法律,提供支付服务和发行电子货币所需的中央银行经营许可。
- 监管机构
- 土耳其共和国中央银行
- 法定公司形式
- 股份有限公司
- 行业
- 金融
- 牌照周期
- 9–18 个月
依据第 6493 号法律,提供支付服务或发行电子货币须取得土耳其共和国中央银行的许可。申报是一个综合评估过程,须同时审查资本充足性、股权结构透明度、信息系统审计报告、含三年财务预测的商业计划以及公司治理架构。支付机构与电子货币机构在资本和义务上的差异,须在一开始就依据商业模式作出正确选择。
申请条件
- 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,股份为记名股份
- 按业务类型现金实缴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
- 合格股东须满足财务实力与声誉要求
- 取得独立审计机构出具的信息系统管理审计报告
- 建立反洗钱合规、内控、风险管理与内部审计体系
- 建立资金保护账户及客户资金隔离的操作规程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