科技与通信
电子通信业务授权
面向互联网接入服务和增值业务的通信管理局备案或使用权授权。
- 监管机构
- 信息与通信技术管理局
- 法定公司形式
- 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
- 行业
- 科技与通信
- 牌照周期
- 2–6 个月
依据第 5809 号法律,提供电子通信服务须在信息与通信技术管理局取得授权。授权分为两种形式:不需分配资源的业务采用备案制,需分配频率或号码的业务采用使用权制。互联网接入服务、固定电话业务和基础设施运营分属不同的授权类型。
申请条件
- 公司须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
- 根据业务类型提交备案或使用权申请
- 满足与授权类型挂钩的最低注册资本与保证金要求
- 具备依据第 5651 号法律留存访问日志的技术设施
- 缴纳年度行政费用和使用权费用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