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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技与通信

电子通信业务授权

面向互联网接入服务和增值业务的通信管理局备案或使用权授权。

监管机构
信息与通信技术管理局
法定公司形式
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
行业
科技与通信
牌照周期
2–6 个月

依据第 5809 号法律,提供电子通信服务须在信息与通信技术管理局取得授权。授权分为两种形式:不需分配资源的业务采用备案制,需分配频率或号码的业务采用使用权制。互联网接入服务、固定电话业务和基础设施运营分属不同的授权类型。

申请条件

  • 公司须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
  • 根据业务类型提交备案或使用权申请
  • 满足与授权类型挂钩的最低注册资本与保证金要求
  • 具备依据第 5651 号法律留存访问日志的技术设施
  • 缴纳年度行政费用和使用权费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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